※诊疗记录副本(1~5张): 1~5张为止每一张:1,000 / 诊疗记录副本(6张以上):从第六张开始每一张:200
患者名单 | 5年 | 诊疗记录簿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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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 | 2年 | 手术记录 | 10年 |
检查意见记录 | 5年 | 放射线照片及意见 | 5年 |
看护记录簿 | 5年 | 早产记录簿 | 5年 |
诊断书等的副本 | 3年 |
区分 | 申请人 | 详细 | 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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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同意的情况 (14周岁以上) |
患者 | 本人 | 本人身份证
※ 14周岁以上~17周岁以下居民登记证未发行者:身份证(护照、学生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及居民登记手抄本 |
亲族 | 配偶 直系尊属(父母,祖父母) 直系小辈亲属(子,孙子) 配偶的直系尊属(公婆,岳父,岳母) 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以'亲族'发行为准 : 兄弟姊妹可以以亲族为准发行,但限于患者没有配偶及直系尊属/直系小贝亲属、配偶的直系尊属的情况 → 需要补充证明材料 (ex:除籍登记本) |
申请人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患者亲笔签名的同意书 (不认可盖章画押) 亲属关系证明或证明亲族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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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亲族以外的指定代理人 兄弟,姊妹 女婿,儿媳 叔,姨,姑 朋友,知人 保险公司 |
申请人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患者亲笔签名的同意书 (不认可盖章或画押) 患者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不认可盖章或画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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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为未成年人时 (14周岁以下) |
患者 (14周岁以下) |
如果有意识能力,可单独发行 | 身份证(护照、学生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及居民登记手抄本 |
亲族 | 患者的父母 患者的祖父母 患者的法定代理人 |
申请人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或 可证明亲族的材料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关系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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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父母/法定代理人指定的代理人 (叔、姨、姑、保险公司职员、知人等) |
申请人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 父母/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或证明亲族的材料(法定代理人证明材料) 父母/法定代理人亲笔签名的同意书 (不认可盖章画押) 父母/法定代理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不认可盖章画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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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得到患者同意的情况 | 亲族或亲族等的法定代理人或任意代理人可以申请 1. 患者死亡时 2. 患者不能亲笔签名时 (昏迷、重症疾病、受伤) 3. 患者失踪时 4. 患者为意识无能者时 |
配偶 直系尊属(父母,祖父母) 直系小辈亲属(子,孙子) 配偶的直系尊属(公婆,岳父,岳母) 兄弟姊妹 * 兄弟姊妹以'亲族'发行为准 : 兄弟姊妹可以以亲族为准发行,但限于患者没有配偶及直系尊属/直系小贝亲属、配偶的直系尊属的情况 → 需要补充证明材料 (ex:除籍登记本) |
申请人(亲族) 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或可以确认亲族的材料 证明无法得到患者同意的材料 - 死亡患者:死亡诊断书,亲属关系证明(标注死亡)、除籍登记本 - 无法亲笔签名:证明患者无法亲笔签名的医生诊断书 - 下落不明:居民登记手抄本、法院失踪宣告决定文等的材料 - 意识无能者:法院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决定复印件或证明意识无能者的精神科专科医生诊断书 * 代理人申请时补充材料(上述内容相同) 患者亲族和代理人之间的诊疗记录副本发行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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